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安田好弘眼中的「罪行」

口述/安田好弘   文字整理/陳冠婷

安田好弘,一位原本只想接民事案件的律師,卻成了著名的死刑案件辯護人。他努力挖掘罪行背後的動機,試圖趨近更立體、更貼近人性的真相。二○一三年十月,安田好弘受邀來台,在一場與台灣律師們交流的場合上,針對死刑、罪行,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如何和解,分享他的經驗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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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我接死刑案件,是因為我年輕時參加學生運動,對這些事特別敏銳。其實不是這樣的,我學生時期參加的運動都失敗,畢業時不想跟這些事有瓜葛,決定去考司法考試,一開始我只想接民事官司,但命運捉弄,我成了專打刑事訴訟的律師。

我一開始也沒想要專門接死刑辯護案,所以就我的經驗來看,即使沒有信念,也能成為死刑辯護人。身為律師,案件來了,就要敬業,把案子做好。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就是要想辦法說服法官、打敗檢察官。接這麼多刑事訴訟案後,讓我心胸越來越寬大,看盡那麼多事,對人越來越包容,所以我並不覺得後悔。

當死刑犯主張廢除死刑……

在為死刑犯擬定辯護策略時,我認為三到五人參與討論最理想。至少三個人,是為了聽不同意見、看到更多面向,死刑案件的辯護策略非常困難,如果只有一個人的意見,最後策略可能會過於簡單。但討論人數若超過五人,常常談不出結論,反而沒法行動。

木村的案子,我是到三審快判決前才接的,一開始跟法院說有新的律師,希望能延後辯論。有人批評說,木村主張廢除死刑,根本就是毫無悔意。但是木村在死刑判決確定前,就主張廢除死刑,他的理由是,活著贖罪才是真正的贖罪,還有,如果要判他死刑,就讓他當日本最後一位死刑犯,讓死刑到他為止就好。他是用這樣的主張來支持廢除死刑,他廢除死刑的理由並不是為了讓他自己活著。

我們當時申請再審木村的案子,而申請再審時不會執行死刑,是日本法務省一直以來的潛規則。但是如果木村暫停執行死刑,就代表有其他人要被執行死刑,這違反木村希望成為最後一個死刑犯的個人意願,所以我們很苦惱,就先幫他申請特赦,日本特赦的意義比較像是恩典,像是對上級的請求。而兩公約有提到 特赦是人權而非恩典,所以希望透過這點,表達我們是為特赦的權利而戰,而非請求恩典。

我們的構想是,如果特赦被駁回,我們就主張法院違反兩公約,接著就再提出訴訟。日本的慣例其實也是這樣,申請特赦的期間不會執行死刑,但是從申請特赦到被駁回這段時間有長有短,也有可能很快進入程序。

在日本,要被執行死刑前,教誨師會先知道誰要被處決。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教誨師得知當事人什麼時候將被處決,然後希望在檢察官送執行命令被簽下前,可以阻止。

木村先生原本希望在執行死刑時要拚死抵抗,被執行後送去解剖,然後把照片公諸於世,說明他到死都反對死刑。律師在跟當事人見面時,旁邊都有看守人員,我們故意把這計畫講給看守人員聽,讓他們不敢執行死刑。

第一次要執行死刑時,我們從教誨師那邊得知消息後,趕緊將消息散播出去,讓事情關注度變高,所以那次他們取消執行死刑。第二次,法務省反而利用我們的計畫,在執行前一天跟教誨師說「三天後要執行」,到隔天要執行時,教誨師也很驚訝,來不及告訴我們。

關於特赦被駁回這件事,並沒有事前公布,而是在我的當事人要被執行之前才跟他講。木村雖然想執行他的抵抗計畫,但是行刑室塞滿了執行官,他也離教誨師很遠,根本沒辦法執行抵抗計畫,也沒辦法跟教誨師道別。所以,木村當場說他不抵抗,教誨師才能過去跟他做最後的道別。他的遺書上寫著:「很抱歉,我沒有辦法抵抗」。

對於木村的案子,律師有三個選擇,特赦、再審,或兩者都做。木村希望為廢除死刑盡一點心力,而再審這個方法並沒有辦法達成他的心願,所以我們想說用特赦加上死前的抵抗作為主要策略,只是很可惜最後並沒有成功。

我認為如果那時我們提出申請再審,他可能還活著。因為我覺得這案子有太多證據被掩蓋,如果在再審時一一揭開,可能現在還在進行訴訟。如果沒有考慮到廢死的理念,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再審。
所以廢死運動其實也帶給我們一些不利益,如果是律師一定要選擇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主張廢死,並不是針對當事人,而是我們律師在做廢死的主張,並告訴律師有關死刑辯護的訣竅。木村的案子讓我知道在打官司時主張廢死,對案子不會有太大的幫助。這很兩難,我是個主張廢死的律師,所以也希望我的當事人能免於死刑,可是我的當事人不要死別人會死,這時主張廢死就會遇到這種制度上的牽制。木村反對所有的死刑,所以不提再審,要提特赦,不能讓別人死。

木村的案子當時只有我自己處理,如果加入三、四個人組成律師團,我想應該會做出不同的選擇,只有「我一個人在做」這件事,讓我後悔的不得了。如果當時選擇再審,木村現在可能還會活著,我很自責自己沒有做到律師應盡的義務,這案子也讓我體會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勝過廢死的信念,是律師的工作。

挖掘罪行背後的動機

我認為,死刑案件接觸越多,心胸會更寬廣,更能理解人性。每個案件都有其背景,不能只看結果。也許這人殘酷地殺了很多人,但有可能是因為他太恐懼,或是連接到小時候的經驗,總之人的行動背後一定有原因,大家不要被表象、媒體報導給制約住,要去理解他們的內心。他們或許只是正巧碰到最糟糕的事,所以我認為看背景是最重要的。
律師接死刑案件,要很仔細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檢察官常從結果來理解被告殺人的動機,用結果對照證據講話,很可能歸結出錯誤的推論。檢察官很優秀,只是他們辦案時間畢竟有限,大概都不會看到真正的真相。但我們律師的工作就是與被告一起檢視證據。除了要擊破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還要想辦法建構另外一個故事,針對被告在案件裡採取所有的具體行為再給他一套說法。
犯下罪行的人,通常都自暴自棄或很害怕,乾脆承認所有事。就算想反駁檢察官,他自己的良心也過不去。所以乾脆不答辯,通通承認。我要協助被告找到繼續活下去的力量,透過不斷檢視的過程,讓他看見最裸露的自己,檢視自己最不願面對的一面,讓他變得更堅強。
如果沒有人支持被告,要加害人自己活下去實在很困難。譬如,支持他們的人在他生日的時候寄一張卡片祝他生日快樂。有時這些小事會很有力量,可以讓被告打起精神,想想有沒有再次開始的機會。名古屋少年的案子 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一開始被告一心求死,後來是因為大家給他力量,我才開始慢慢得到案子的真相。

那位少年國中就輟學加入幫派。他一直有尿床的問題,很擔心被其他流氓發現而欺負他。所以他非常害怕參加要過夜的遠足活動。他不斷逃避,不論上學或當流氓,他被整個社會認為是人渣中的人渣。當時他跟五、六個朋友混,用凶悍的樣子偽裝自己,所以即使沒有真的要殺人,他也會說要把你殺死。

事發那晚,在名古屋電視塔旁邊,加害人跟他朋友想要拿點錢來花,所以他們去襲擊一對正要下車情侶。一開始加害人跟他朋友想要圍住被害人,可是他們沒有做過這些事,也不太會做,那對情侶很快回到車上,把車往後開,還撞到加害人。後來少年跟他朋友開始砸車,當時已經清晨了,有人提議逃走。可是他逞強,說要殺掉男的,賣掉女的。為了面子,他開始打那個男生,期間他曾放走被害人,後來還是因為面子問題,把男生殺掉,方法是一人拉一邊繩子(其中一人還抽菸),一開始沒成功,第二次才把被害人殺死。

從檢察官、法官的角度來看,這案子非常殘忍,第一次失敗還要殺第二次,非要置人於死地。所以起訴時,就變成一件「凶殘」的個案故事。但是實際了解後,我才知道,加害人一開始根本不敢用力拉繩子,另一個人抽菸也是為了壯膽。所以其實一邊抽菸一邊勒死人的並不是殘暴的人,他們的心情是很膽怯。

這些案件的細節與心情轉折,是在很多人支持加害人的情況下,他才慢慢回想起來的。加害人這個說法改變整個事件的始末。這案子凸顯出這個少年的自卑,還有他孤獨、無援的心情,以及同伴間的權力關係。

一審時,因為把被害人放走太丟臉,所以少年並沒有說出來。一開始他想逞強,所以說所有事都是他做的,後來有目擊者看到有很多人一起犯案,他才說出事實。

這些事情都是在高等法院說出來的,所以判決才變成無期徒刑。後來加害人一直在反省,也跟被害人爸爸建立很好的關係。這案子如果沒有律師跟支持他的人在旁邊協助,真相是不會浮現的。這就是為什麼要從背景去看案件,名古屋事件是很好的例子。

協助加害人與被害者家屬和解

名古屋案件,少年一審判死刑,二審判無期徒刑。進監獄後,他一直寫信給被害人家屬。他在監獄裡面有工作要做,把領到的薪水寄給被害人家屬。他被關的七年,被害人的爸爸寄給他一封明信片跟他說加油。第十年,被害人的爸爸又寄了一封明信片給他,跟他說:「你的心情我了解,希望你趕快回到社會,跟大家說你的經驗」。後來我才知道,他在假釋審查時,被害人的爸爸是有幫忙的。

我在二審才接到這案子,當事人知道自己被判死刑時,有點害怕,所以委任我。我跟他談過後,發現他沒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當時他希望趕快被判死刑,對被害人家屬沒有懺悔的心。是律師幫少年上訴二審時,因為在名古屋有群年輕人在聲援他,他才開始感受到生命的意義。他到那時候才知道生命的可貴,知道自己奪走人命的殘酷。

被害人的爸爸其實是個嚴厲的人,這個爸爸雖然因為加害人長期的寫信道歉而對加害人有改觀,覺得加害人已經可以重新出社會,再重新做人。但日本的法律是,如果被判無期徒刑,一定要三十年以後才能有出來的機會,所以就算被害人爸爸有在假釋委員會裡幫他說話,也沒辦法。

這少年現在三十八歲了,距離可以假釋的時間還有十幾年。雖然還很久,不過他現在在監獄裡是工廠長。一開始在監獄裡面寫信給被害人家屬也是被禁止的,這也是讓被害人家屬很沒有辦法放下的地方。他不斷的向上面一直請願,最後好不容易終於可以寄信給被害人家屬。這案子是在他十八歲時發生,他二十歲時委託我,這孩子能有這麼多成長我也很驚訝。

這案子因為加害人自己的努力,所以得到被害人家屬的承認,這是還蠻成功的案例,只是修復時間非常長。所以被害人家屬抱什麼心態也很重要,當然案件進行中律師的支持及其他人的支持,還有出獄後社會給他的支持也很重要。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2013] 台灣刑事審判黑森林─被害人、量刑與精神鑑定研討會

 【2013歐盟專家來台交流】

台灣刑事審判黑森林

─ 被害人保護、死刑量刑及司法心理衡鑑,從歐洲(德、法、英)觀點談起

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12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成為台灣應遵守的法律。歐盟及英、德、法等駐台代表處長期關切台灣的人權狀況,尤其是廢除死刑的議題,自2009年起,不定期邀請各界專家來台和台灣司法界、學術界及公民團體進行交流。
繼去年邀請英國、德國、法國的法官和檢察官舉辦「國際人權公約與內國法的匯流及在台灣法庭的適用~他山之石,從歐洲觀點談起」研討會之後,今年將邀請德國Harald Raimun Dreßing教授及Christian Schmitz-Justen法官主講司法精神鑑定,法國Claire Morice法官談被害人問題,英國Joseph Middleton律師分析量刑辯論。這三個議題在台灣司法審判上漸漸受到重視,但卻因為欠缺明確的標準或程序,在個案實踐上的落差甚大。期待藉由這些國外專家的經驗,能夠為台灣帶來一些啓發和新視野,讓陽光照進台灣刑事審判的黑森林!

[講師簡介]

Harald Raimun Dreßing教授

德國精神鑑定的翹楚,目前為德國中央精神疾病中心心理鑑識處主任,長期致力於受刑人的精神疾病之研究並舉辦相關法醫精神病學的專業講座。

Christian Schmitz-Justen法官

德國科隆上訴法院首席法官。

Claire Morice法官

曾經擔任法國被害者補償委員會主席多年,目前為法國凡爾賽上訴法院法官及歐洲反貪腐委員會的專家。曾任法國外交部民刑事的國際事務顧問及擔任歐盟司法和內政理事會的專家。

Joseph Middleton律師

Doughty Street律師事務所。專精於死刑、移民、引渡及其他人權議題。代理之案件不僅止於英國各級法院,還包括歐洲人權法院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跨國於剛果民主共和國、迦納與肯亞代理在當地被判處死刑之英國國民。此外,也參與了許多馬拉威重大案件量刑的訓練講座,包含了給專門給法官、律師與檢察官的培訓課程。


【台北場】

[      ] 20131016日(三)上午9:30~18:00
[      ] 台大法學院霖澤館3樓多媒體教室
[      ]

09:30報到:領取資料及同步翻譯器材
10:00~10:10貴賓致詞

10:10~12:20  【被害人】法國被害人賠償制度
主講人:Claire Morice法官
主持人:吳宗謀助研究員(中央研究院)
與談人:盧映潔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黃怡君副司長(法務部保護司)、
                Prof. Stephen Lakkis(台灣神學院)

13:20~15:30 【量刑】死刑之量刑辯論 
主講人:Joseph Middleton律師
主持人:連福隆教授(台灣教牧心理研究院)
與談人:吳燦法官(最高法院)、謝煜偉助理教授(台灣大學法學院)

15:50~18:00【精神鑑定】心理鑑識在司法體系內的角色及意見之標準
主講人:Harald Raimun Dreßing教授、Christian Schmitz-Justen法官
主持人:林鈺雄教授(台灣大學法學院)
與談人:吳文正醫師(八里療養院院長)、翁國彥律師(元貞法律事務所)



[主辦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台大法學院歐盟法中心

[協辦單位] 歐洲經貿辦事處、英國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德國在台協會、法國在台協會、台灣歐洲聯盟中心

【台中場】
[      ] 20131017日(四)下午1:30~5:30
[      ] 中興大學社管大樓112教室
[      ]

13:00 報到:領取資料及同步翻譯器材
13:30 貴賓致詞、主持人開場
13:50 【量刑】死刑在全球司法訓練體系的角色(Joseph Middleton律師)
14:50 【精神鑑定】心理鑑識在司法體系內的角色(Harald Raimun Dreßing教授)、心理鑑識意見之標準(Christian Schmitz-Justen法官)
15:40 【被害人】法國被害人賠償制度(Claire Morice法官)
16:30 綜合座談
17:30 活動結束

Joseph Middleton律師、Harald Raimun Dreßing教授、Christian Schmitz-Justen法官、Claire Morice法官、林志忠律師(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陳志忠教授(中興大學法律系、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主辦單位] 台中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興大學法學系

[協辦單位] 歐洲經貿辦事處、英國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德國在台協會、法國在台協會、台灣歐洲聯盟中心、中興大學歐盟中心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缺席—看見被害人論壇精華整理-2 (盧映潔教授)


2013817日看見被害人論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律師與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與看法。以下是論壇與談內容整理。

中正大學法律系暨研究所盧映潔教授2013.8.17
中正大學法律系暨研究所盧映潔教授2013.8.17











盧映潔教授任教於中正大學法律系與研究所,她自德國杜賓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制度與法令推動不遺餘力,與國內犯罪被害人多有接觸,曾為文介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害人地位與保護。

犯罪受害人保護議題的國際發展情況

台灣在被害人保護領域的發展起步較晚,國際上約在70年代就已在刑法或犯罪學的領域開始發展所謂「被害者學」;並在後來影響到形成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51129日所通過「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正義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Ø  犯罪被害是指個別或集體,因違反會員國現行刑法或禁止濫用職權犯罪之法律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受生理上或心理、情緒上之傷害或經濟之損失,或基本權利上之重大損害之人
Ø  宣言關於犯罪被害人之認定,不受加害人是否被發覺、逮捕、起訴或判罪影響
Ø  「犯罪被害人」也包括直因他人的犯罪行為(一般也包括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刑事法律行為),而受到心生理傷害、損失或基本權利遭受重大損害之個人或遺族

在台灣許多人認為,若不將加害人判處死刑,要如何保護被害人?這是一種很奇怪的說法,當遇到一個犯罪事件被害時,各種國際作法列出如以下:

聯合國

聯合國1985「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正義原則宣言」(宣言連結)

該宣言提出:
(1)應當以同情和尊敬的心情來對待被害人
(2)根據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和訴訟狀況,提供被害人有關訴訟結果的訊息
(3)應提供訊息,讓被害人受到必要物質、醫療、精神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4)各國政府應充分教育警察、審判、醫療、社會福利機關職員,完善司法、行政面制度,讓制度能快速反應

For Victims of Crime
日本法務省犯罪被害人保護資訊
日本犯罪被害人基本法

國情與台灣較為接近的日本,自2004年起就大幅規範被害人保護相關機制,日本的被害人保護計畫論述架構相當不錯,實際執行層面則尚有待觀察。也許論述和實踐之間會有落差。日本2004年通過的犯罪被害人基本法內容概述如下:

前言:

「實現一個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是每位國民的願望,也是國家重要的責任,我國自亦傾全國之力,致力於犯罪防制。惟近年來各類犯罪推陳出新,不絕於途,被捲入其中的許多犯罪被害人,迄今為止,其權利並未受到尊重,也沒有獲得充分的支援,在社會上陷於孤立處境,甚至還有不少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等直接被害之後,還繼續苦於事後再次的被害。加害者對犯罪等的被害本應負有第一次的責任,但對於負有防制犯罪等,實現一個能讓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責任的我們,更應傾聽犯罪被害人的心聲。在每位國民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人的今天,必須要提出以犯罪被害人觀點的措施,為實現能確保我們權利利益的社會,踏出新的第一步。」

制定目的:

為制訂有關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之基本理念,並明示中央、地方行政機關及國民等責任,以及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之基本事項,據以有計畫、統合的推進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等權利利益。

亦即保障犯罪被害人等應受到符合其尊嚴的待遇,且此符合其尊嚴之待遇,係屬於基本權利之一環;亦即日本政府係以全面性、社會性以及持續性之觀點,立於政府整體施政的高度及觀點上,規劃犯罪被害人在社會上應當受到的整體保護與協助其回復生活的措施,並且從犯罪被害人的觀點出發,落實各種具體的配套措施,亦透過積極的立法活動,賦予犯罪被害人應有的地位與權利。

日本2005年犯罪被害人相關計畫四個基本方針和五個重點課題





























缺席—看見被害人論壇精華整理-3 (盧映潔教授)

2013817日看見被害人論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律師與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與看法。以下是論壇與談內容整理盧映潔教授發言內容。

台灣犯罪被害人相關法制

背景由來

台灣開始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主要源自婦女團體,尤其是受性侵害的婦女保護;其實有許多積極的婦女團體,相關人士現在也都位居高位,如高鳳仙監委,沈美珍監委,尤美女律師等等,對相關法律的推動不遺餘力。此一時期通過的法律與推動的內容如下:

l個別法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l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及「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重大犯罪
 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


之後我國在1998101日開始實施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但大部分法律系的學生對此知之甚少,該法規範的內容有兩部份,大部分的內容是在規範被害補償制度,另一則為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

()被害補償制度:所指的補償屬公法領域,乃指在國家責任之下因國家失職所造成的損失對犯罪被害人作金錢的給付。
()被害人保護措施:主要是法務部於1999年依法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會」的名稱容易讓人以為是民間社團法人,但其實它是財團法人組織。


被害補償制度
  • 申請補償之要件: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籍之船艦、航空器內,遭受到因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生命喪失或身體重傷,或因性侵害犯罪而被害人。(死亡、重傷、性侵害。)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為: (1)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2)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3)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其對象與順位為:(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補償金額度

     1. 遺屬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被害人死亡之殯葬費不得逾40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而無法履行的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不得逾100萬元,而且若是祖父母、孫子 女、兄弟姊妹申請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2. 重傷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支出的醫藥費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2)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或是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不得逾100萬元;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3. 性侵害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2)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修法動態 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新增扶助金制度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一個比較重大的修正是在民國100年的修正--互惠原則刪除:
l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1001115日通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及第33條。
l  原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互惠原則,但認為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
l  過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被害補償金的給付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根據修正通過的法案,删除了第33條規定,未來非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需考慮「平等互惠原則」規定,亦可申請被害補償金。

盧教授認為,因大部份國家都採屬地概念,也就是它是一個國家責任,意即國家因失職而在國家可以控制的領域內發生犯罪事件,所以在此範圍內給予補償。馬政府主張因通過兩公約,因此認定外國人與本國人只要是在我國的領域裡被害都可申請補償。但她認為有些短期遊客或偷渡、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民也可以申請是一個問題,因為政府的財源是全民的稅收,應將這些未繳稅金的對象排除在外。譬如,在德國制度下,納稅人方能提出補償申請,沒有納稅的對象適用其他扶助機制,因此在設計制度時即應考慮經費來源與理論基礎。

另因應2012年兩位留日女學生在日本被害事件,20135月也修訂法規,新增扶助金制度,留日女學生在日本被害死亡案,因加害人立即自殺,無法繼續偵查、起訴,在台遺屬無從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被害補償金,亦無法依日本的「犯罪被害者等給付金支給與支援措施法」申請被害補償金。

當初被害者家屬想提民事訴訟,但政府無法提供加害者個人資料。日本規定可申請補償金,條件為外國人必須設籍(居留六個月以上),但此二女學生只去四個月短期語言學校,因此沒有辦法申請。而台灣當時適用法律又是指在「領域內」被害方可申請補償,因此被害者家屬在日方及台方都無法取得補償。故因應這一事件修法。
修法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並且符合下列情形時:
(1)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2)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3)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被害人遺屬可申請新台幣20萬之扶助金。

犯罪被害者家屬補償申請流程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書面工作
2.          向各個地檢署裡設的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
3.          委員會成員為檢察長、檢察官、具醫療背景人員(有時需判斷傷病程度)、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等
4.          然調查多為檢察事務官所負責,整理單據、計算補償金額額度等等,再提給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
5.          開會決定後結果若是駁回(有可能是減除、不符合要件、或因加害人是家屬而無法申請),若被害人家屬不服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所設的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若再被駁回可另行採取行政訴訟途徑。



被害補償制度問題

一、定位錯誤

根深蒂固之民事損害賠償先行代位給付觀念:在我國補償實務執行機關的想法中,被害補償的本質僅是一種民事的損害賠償,國家之所以支付被害補償,只是「代替」加害人先支付給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

給付補償金之後要向加害人求償,是由檢察官向民事法庭為之,而民事法庭當然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內容及範圍加以審查。

程序繁瑣:由於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擔憂核定的補償金高於後來民事法庭認定的求償額度,而遭審計部指責,對於補償金的給付項目與認定基準,完全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認定方式逐一審查,更要求被害人方提出相關單據一一「舉証」這些支出之存在,以認定損害。這當然會造成程序的繁瑣以及審核期間的延宕,引發人民不滿。

二、減除規定

原第11條規定應減除的是所有社會保險得受領的金錢給付。2013年的修法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1條,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減除規定導致補償金的核定數額與申請民眾的期待有落差。

加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與被害補償間的減除關係以及返還規定,有研究指出補償金之規定阻礙了被害人和解的意願,亦即倘若在和解當時,被害人已清楚認知有關返還補償金之規定,則不可能答應和解,造成加害人想與之商談和解的可能降低,此亦無益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並且有害於雙方關係的修復。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l   中央由法務部主責,協會設置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置董事9人至17人及常務董事7人。
l   各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分會共有21個,各分會則設置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及常務委員4人。
l   各地分會設榮譽主任委員1人,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主任委員1人,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
l   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副執行秘書1-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及保護志工。
l   分會設在地檢署內,分會與地檢署緊密的合作性關係。分會聘用的專責人員約2-4人,大量的志工則為分會保護性業務執行的主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設在地檢署,外皮又為一民間財團法人,背後主管是法務部及各個地檢署的檢察長(榮譽主委),人力普遍缺乏,如雲林分會的專責人員僅一人。

服務對象及內容

l   保護對象:被害人死亡之遺屬、重傷、性侵、家暴、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兒童少年、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l   犯保各分會目前提供15項服務內容,包含1.安置收容、2.醫療服務3.法律協助(特別指法律訴訟協助)4.申請補償5.調查協助(協助被害人或家屬向國稅局查詢加害人財產)6.心理輔導7.生活重建(含就業與就學輔導)8.信託管理9.緊急資助(每人每月6000元,最多提供5口,時間最多3個月)10.出具保證書(為無資力者出具保證,免擔保金)11.訪視慰問12.諮詢服務13.其他服務14.社會救助15.安全保護,前13項均由犯保分會提供服務或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但後2項則轉介,由社會單位或是警察單位提供服務。

服務量
l   犯保協會從1999-2008年止,保護業務受理的個案數從早期約3千件成長到4千多件。
l   2009年因修法擴大保護對象,受理案件量成長至7千多件,2010年更成長至8904件。(相關連結1.相關連結2)
l   服務人次從早期約1萬多人次成長至2008年約5萬件,2009年更成長至7萬多人次,2010年已超過十萬人次。
l   保護業務所花費的金額,也從2000年的一千多萬增至2010年的八千餘萬,10年來成長8倍。

創新方案

1.       「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自2007年實施,截至目前已修訂兩次,第一次修訂是放寬資歷審查標準,讓更多受保護人(含被害人與家屬、以及遺屬)受惠本方案,2009年則放寬對殺人案件被害人(特別受保護被害人)的法律協助,實施後受協助被害人有大幅度提升。

2.      「溫馨專案」:主要內容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心理輔導與諮商,採團體或個別實施,被害人可至諮商室接受服務,諮商人員或社工人員亦可至案家提供服務,開辦以來,服務人次年年上升,是遭受重傷、性侵害以及被害人遺屬最需要的服務內容之ㄧ。

3.       「安薪專案」:結合勞委會開辦系列輔導就業計畫,協助受保護人就業及協助技藝訓練,包括「微型創業鳳凰專案」、「工讀領航計劃」、「失業技藝訓練補助」以及2010年「就業啟航計畫」,直接將受保護人納入特定對象。

4.      「司法保護據點」:為使被害人獲得整合性、立即性與方便性的服務,規劃在偏遠地區,開辦司法保護據點,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務,目前全國共有103個司法保護據點。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運作問題

一、民皮官骨,犯保法制面與執行面運作衝突
目前各地分會名義上雖是民間機構,但各分會的主導者卻是檢察長,同時也是名譽主任委員,負責地方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重要決策。各地分會主任委員由民間人士擔任,但檢察長若對犯保分會有意見,分會將受制於檢察長,如此定位也使業務的推動上面臨更多衝突與困難。也因此要民皮官骨的分會扮演法制面與執行面倡導的功能,幾乎不可能。

二、組織決策層級與自主性低,難推部會整合性業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的決策單位為法務部保護司,法務部保護司以其一司之力,不可能統合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以及司法院,而統合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司或其他體系也都面臨困難。
犯保總會只負責保護司交辦的執行面整體規劃,由於董事會鮮少開會(半年一次),因此保護司只得承攬一切重要決策,但又因侷限在保護司的執掌範疇,難以推展整合性業務。

三、人力不足與流動性高
目前犯保協會的專任人員普遍只有兩名,人力不足加上薪資低,難以留住人才。

四、預算問題:政府補助人事費不穩定,導致人力不足

2009年犯保協會的決算數為2.18億元,其中業務收入有5千萬元(包含政府補助收入3700萬元,捐贈收入1300萬元),業務外收入有1.67億元(包含利息收入158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收入1.14憶元、認罪協商判決收入5千萬元與雜項收入19萬元)

項目
細項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業務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37,763,000
50,983,056
捐贈收入
13,220,056
業務外收入
利息收入
1,581,848
167,536,900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
114,193,069
認罪協商判決收入
51,565,733
雜項收入
196,250
決算數總計
218,519,956

犯保協會主要經濟來源: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收入,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均不能花在人事費及辦公費上。政府補助收入只占全部的17%,最主要使用在人事費及辦公費,補助不足時,便須以捐助款補缺口。

民國100年的補助費便缺了500萬元,可見其補助人事費的不穩定性,而被害人服務最重要的就是人力資源,沒有人力,服務可能面臨無人可推的困境。

五、聯繫整合機制不足:欠缺專業人力及聯繫轉介窗口
犯保分會各項的資源與人力有限,想要服務八大類被害人力有未逮,因此建立與其他部門合作的機制極為重要。

社會工作是一個專業助人的工作,並非社福部門所獨有或專利,若政府各部門期望發展專業助人工作,理想上應自聘社工,一方面從事專業助人工作,一方面從事專業助人工作的連結與轉介,但目前各部門欠缺專業以及聯繫轉介的服務人力與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