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修復式司法 今起試行


2010-09-01 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板橋、士林、高雄等八個地檢署,今天起試辦「修復式司法方案」,法務部長曾勇夫昨天表示,修復式司法的意義,期望透過讓加害人與被害人互相對話,減少雙方緊張關係,修復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

適用「修復式司法方案」案件,原則上為三年以下徒刑的二審定讞輕罪,例如竊盜、侵占、詐欺恐嚇等罪,至於性侵害、兒童虐待、家暴、性騷擾等案件,因犯罪過程高度敏感,不列入試辦範圍。

曾勇夫強調,地檢署會事先徵得兩造同意,才讓雙方坐下來談,雙方對話過程中,檢方負責人員也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更不會要求被害人原諒對方。

曾勇夫指出,希望被害人能因參加此方案心情平復,並讓加害人願意承擔責任,以平息犯罪行為造成彼此的傷害和裂痕。

法務部保護司長費玲玲在記者會表示,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在二○○二年,公布修復式司法調查報告,認為有助犯罪率降低,建議各國參考辦理,美、加、日、紐、澳等國已開始實施;法務部試辦時間最多一年,將一邊試辦、一邊評估成效,最後再研擬是否推動全國實施。


試辦「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檢察機關,還包括苗栗、台中、台南、宜蘭、澎湖等地檢署,今天起開放讓加害人與被害人申請,原則上在試辦的地檢署進行修復式會談,如加害人在監所收容,被害人同意參加時,也會在監所進行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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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24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