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 星期六

法國被害人保護制度簡介

前言:「看見被害人工作小組」在拜訪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四個分會之後,邀請同樣關心犯罪被害人權利的法國在台協會與德國在台協會,前來與台灣關心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及從事促進被害人權益的相關組織與代表交流,交換彼此經驗與觀點,討論被害人保護政策現況及挑戰,並透過他國經驗的分享,討論未來可能發展的方向與合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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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被害人保護制度簡介

報告人:柳颯颯 Sarah Vandy(法國在台協會政治處處長)
整理:陳明宗(台大政治系學生)


法國被害人保護制度自1980年代起有長足的發展與改革。在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1981年第一個總統任期開始,任命了法國著名的律師,同時也是廢死運動健將的巴丹戴爾(Robert Badinter)為司法部長。巴丹戴爾即任後,開始著手死刑廢除的法律工程及相關配套措施,於此之中,被害人保護制度與組織建制,成了核心工作之一。他與法國社會上既有的被害人保護團體合作,進一步擴大其組織與完善其制度,使現今法國被害人保護團體數量高達有150所被害人協會與一被害人支援聯盟(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édiation, INAVEM)。



被害人在德國之權利

前言:「看見被害人工作小組」在拜訪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四個分會之後,邀請同樣關心犯罪被害人權利的法國在台協會與德國在台協會,前來與台灣關心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及從事促進被害人權益的相關組織與代表交流,交換彼此經驗與觀點,討論被害人保護政策現況及挑戰,並透過他國經驗的分享,討論未來可能發展的方向與合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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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德國之權利

主講人:馬哲理Marcel Schwarz(德國在臺協會政治處)
整理:王永瀚(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

保護被害人是德國16個聯邦之共同責任,因此聯邦不只提供被害人一般保護方式更提供完善的被害人補償辦法。被害人不僅能於當地法院尋得所需要的協助,警察及法院更會直接指引被害人前往地方上與被害人相關之保護組織。除此之外,德國政府不只對警察提供關於被害人保護措施的一般訓練,更試著提升警察對被害人保護之敏感性。而所有重大被害人皆有權利查閱訴訟之相關資訊。再者,政府有義務保護其公民之人身自由及安全。任何遭受生理上傷害之公民皆有權利向政府申請賠償。人民得申請賠償之範圍包括醫療費心理諮商費退休金及社會福利。



被害人除了向政府尋求協助,仍得透過非營利組織取得其所需之協助。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不受政府監管,各大組織透過緊密的全國性網路聯繫了區域和當地的社會活動,並且獲得地方團體、宗教機構及基金的支持。非營利組織之資金來源大部分是捐款,其餘少部分則是來自政府補助或民間社會組織的援助。部分的非營利組織附屬於法院或是機構,其角色是在輕微犯罪事件種扮演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橋樑,如非營利組織的志工會陪同被害人前往法院參與非司法調解等等,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減少了司法系統的工作負荷。

目前德國所面臨的挑戰是大量的人口外移以及移入。因應大量的移民人口,德國得提出針對非歐盟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再者即是隨著人口外移,德國境外之國人是否仍受德國被害人保護措施所保護,是必須面對的問題。為解決後者,歐盟提出歐洲一體化政策,即歐盟國公民在歐盟國境內皆得享有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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