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日倡議行動的由來是一位40歲的職業婦女,在出差的時候被上司性侵,她隱忍了8個月不敢報警,也不敢告訴家人。因為美國當時經濟蕭條,怕工作形象跟聲譽受損,也怕丟了工作害到家人。8個月之後她在情緒崩潰之下,告訴家人發生的事情,家人了解她為何隱忍,雖然不想讓她回去繼續幫上司工作,她還是繼續做了4個月,直到她跟先生找到外地的工作。而且工作地點還是當初性侵發生的城市。
她以為痛苦會隨時間離她而去,但是並沒有,她又再次經歷身心崩潰,才開始看了心理諮商一陣子,然後接觸被害人服務中心跟接受他們安排的團體治療跟課程。療程一年後,她覺得自己夠勇敢跟夠強壯了,可以去報警了,但是卻發現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當時已經離事發4年又43天,而法律追訴期是4年。這43天讓她的遭遇無法成案。所以犯罪被害人支持協會推動把佛羅里達州的性侵法律追訴期推動到跟美國其他州有一致的標準。在美國各州,性侵追訴期短至三年,長則沒有限期。
她以為痛苦會隨時間離她而去,但是並沒有,她又再次經歷身心崩潰,才開始看了心理諮商一陣子,然後接觸被害人服務中心跟接受他們安排的團體治療跟課程。療程一年後,她覺得自己夠勇敢跟夠強壯了,可以去報警了,但是卻發現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當時已經離事發4年又43天,而法律追訴期是4年。這43天讓她的遭遇無法成案。所以犯罪被害人支持協會推動把佛羅里達州的性侵法律追訴期推動到跟美國其他州有一致的標準。在美國各州,性侵追訴期短至三年,長則沒有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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