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7自由時報投書/周俞宏/嘉義地院法官】
一名終日為被告人權奔波的律師,三十幾年來花費在被告身上的時間,甚至多過家人。不料,某日回到家,竟轉眼間變成被害人:他的妻子被一個偽裝成宅配送貨員的男子所殺害,這名男子是一位他經手案件的對造當事人,因不滿他協助對手害自己鋃鐺入獄,因而決心報復。更不堪的事,發生在兇手到案後。當殺人案的審理程序正式開啟,該名律師身為死者的丈夫,卻只能坐在旁聽席聆聽案件進行,不能踏入法庭柵欄半步,尤其是法庭中出現污衊他妻子的言詞時,他不能有半點辯駁,只能默默忍受。他急切地想知道妻子死亡前發生的所有事情,但被害人家屬卻無法閱覽法院的卷宗與證物,即便這些資料都已經對兇手公開,甚至早被媒體廣泛報導。這是發生在日本的真實案例,故事還曾被改編成電視劇,失去妻子的律師叫岡村勳。可是這樣的法庭畫面,不只日本,跨海搬到台灣也是以相同的戲碼上演。據報導,去年發生的洪仲丘案,家屬對於一審法官不同意勘查案發現場有所不滿,但也只能在上訴後,期待二審法官重新調查,並透過媒體感嘆被害人在台灣司法力量的薄弱。這不免讓人懷疑:司法制度是不是過分強調由「法院」公平審理「國家」對「被告」進行的刑事追訴,卻忽略了被害人在訴訟中沒有角色?「被告」作為訴訟程序的主體,在審判中享有自我辯護、聲請調查證據及聽審權等訴訟權利,甚至有機會向法官表達悔意,爭取有利的量刑,但被害人或其家屬卻相對缺少參與審判的機會。以我國現行制度為例,被害人除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外,對犯罪提出告訴後,即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從此以後,被害人對審判程序的參與即相當被動消極。除刑事訴訟法明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到場陳述包括量刑在內的意見外,即鮮少機會參與訴訟,與被告堅實的程序權利相較,猶如雲泥。
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被漠視
岡村勳律師在經歷妻子慘遭殺害事件後,深刻體認被害人的聲音在訴訟中被漠視,乃多方鼓吹奔走,終促使日本政府參考德、法等國家的司法運作經驗,於二○○八年立法引進被害人參加刑事審判制度,賦予被害人閱覽卷證、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被告等權利,甚至得參與論告讓法官直接認識犯罪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影響。此外,在被害人無資力的情況下,法院應聘任國選律師協助被害人參加訴訟,在特定犯罪案件中,刑案法官更應直接對被告作出損害賠償命令。這一系列的程序變革,大大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與地位,也讓法庭活動增添更多元的風貌。
從前述外國法制經驗,我們可以發現開放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參加審判程序,可使完整且充分的資訊進入法庭,促進法院發現真實,也可避免程序進行或量刑判斷向一方傾斜,有利法院作出更公正妥適的判決。另一方面,透過親自參與審判,有助被害人釐清最感困惑的疑點,使其可以從中解除疑惑,得到撫慰,甚至與被告達成和解,迅速獲得賠償,這些作法都值得借鏡參考。
司法院近來積極推動「人民觀審」的訴訟改革,希望透過觀審員融入國民法律感情,協助法院作出更貼近人民法感情的判決。可是觀審員所代表的民意,終究不等同被害人的聲音,在討論是否該在法檯上增設座位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之前,我們是不是更該先聽聽被害人的聲音,在法庭內保留一席座位給被害人,讓被害人直接走進法庭呈現他(她)的真實感受,期使法院實踐公平正義的過程中,也有被害人的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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