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缺席—看見被害人論壇精華整理-2 (盧映潔教授)


2013817日看見被害人論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律師與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與看法。以下是論壇與談內容整理。

中正大學法律系暨研究所盧映潔教授2013.8.17
中正大學法律系暨研究所盧映潔教授2013.8.17











盧映潔教授任教於中正大學法律系與研究所,她自德國杜賓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制度與法令推動不遺餘力,與國內犯罪被害人多有接觸,曾為文介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害人地位與保護。

犯罪受害人保護議題的國際發展情況

台灣在被害人保護領域的發展起步較晚,國際上約在70年代就已在刑法或犯罪學的領域開始發展所謂「被害者學」;並在後來影響到形成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51129日所通過「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正義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Ø  犯罪被害是指個別或集體,因違反會員國現行刑法或禁止濫用職權犯罪之法律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受生理上或心理、情緒上之傷害或經濟之損失,或基本權利上之重大損害之人
Ø  宣言關於犯罪被害人之認定,不受加害人是否被發覺、逮捕、起訴或判罪影響
Ø  「犯罪被害人」也包括直因他人的犯罪行為(一般也包括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刑事法律行為),而受到心生理傷害、損失或基本權利遭受重大損害之個人或遺族

在台灣許多人認為,若不將加害人判處死刑,要如何保護被害人?這是一種很奇怪的說法,當遇到一個犯罪事件被害時,各種國際作法列出如以下:

聯合國

聯合國1985「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正義原則宣言」(宣言連結)

該宣言提出:
(1)應當以同情和尊敬的心情來對待被害人
(2)根據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和訴訟狀況,提供被害人有關訴訟結果的訊息
(3)應提供訊息,讓被害人受到必要物質、醫療、精神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4)各國政府應充分教育警察、審判、醫療、社會福利機關職員,完善司法、行政面制度,讓制度能快速反應

For Victims of Crime
日本法務省犯罪被害人保護資訊
日本犯罪被害人基本法

國情與台灣較為接近的日本,自2004年起就大幅規範被害人保護相關機制,日本的被害人保護計畫論述架構相當不錯,實際執行層面則尚有待觀察。也許論述和實踐之間會有落差。日本2004年通過的犯罪被害人基本法內容概述如下:

前言:

「實現一個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是每位國民的願望,也是國家重要的責任,我國自亦傾全國之力,致力於犯罪防制。惟近年來各類犯罪推陳出新,不絕於途,被捲入其中的許多犯罪被害人,迄今為止,其權利並未受到尊重,也沒有獲得充分的支援,在社會上陷於孤立處境,甚至還有不少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等直接被害之後,還繼續苦於事後再次的被害。加害者對犯罪等的被害本應負有第一次的責任,但對於負有防制犯罪等,實現一個能讓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責任的我們,更應傾聽犯罪被害人的心聲。在每位國民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人的今天,必須要提出以犯罪被害人觀點的措施,為實現能確保我們權利利益的社會,踏出新的第一步。」

制定目的:

為制訂有關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之基本理念,並明示中央、地方行政機關及國民等責任,以及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之基本事項,據以有計畫、統合的推進犯罪被害人等政策,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等權利利益。

亦即保障犯罪被害人等應受到符合其尊嚴的待遇,且此符合其尊嚴之待遇,係屬於基本權利之一環;亦即日本政府係以全面性、社會性以及持續性之觀點,立於政府整體施政的高度及觀點上,規劃犯罪被害人在社會上應當受到的整體保護與協助其回復生活的措施,並且從犯罪被害人的觀點出發,落實各種具體的配套措施,亦透過積極的立法活動,賦予犯罪被害人應有的地位與權利。

日本2005年犯罪被害人相關計畫四個基本方針和五個重點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