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8月17日看見被害人論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律師與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與看法。以下是論壇與談內容整理盧映潔教授發言內容。
台灣犯罪被害人相關法制
背景由來
台灣開始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主要源自婦女團體,尤其是受性侵害的婦女保護;其實有許多積極的婦女團體,相關人士現在也都位居高位,如高鳳仙監委,沈美珍監委,尤美女律師等等,對相關法律的推動不遺餘力。此一時期通過的法律與推動的內容如下:
l個別法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l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及「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重大犯罪
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
之後我國在199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但大部分法律系的學生對此知之甚少,該法規範的內容有兩部份,大部分的內容是在規範被害補償制度,另一則為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
(一)被害補償制度:所指的補償屬公法領域,乃指在國家責任之下因國家失職所造成的損失對犯罪被害人作金錢的給付。
(二)被害人保護措施:主要是法務部於1999年依法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會」的名稱容易讓人以為是民間社團法人,但其實它是財團法人組織。
被害補償制度
補償金額度
1. 遺屬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被害人死亡之殯葬費不得逾40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而無法履行的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不得逾100萬元,而且若是祖父母、孫子 女、兄弟姊妹申請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2. 重傷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支出的醫藥費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2)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或是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不得逾100萬元;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3. 性侵害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
(1)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2)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修法動態 – 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新增扶助金制度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一個比較重大的修正是在民國100年的修正--互惠原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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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通過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及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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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互惠原則,但認為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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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被害補償金的給付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根據修正通過的法案,删除了第33條規定,未來非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需考慮「平等互惠原則」規定,亦可申請被害補償金。
盧教授認為,因大部份國家都採屬地概念,也就是它是一個國家責任,意即國家因失職而在國家可以控制的領域內發生犯罪事件,所以在此範圍內給予補償。馬政府主張因通過兩公約,因此認定外國人與本國人只要是在我國的領域裡被害都可申請補償。但她認為有些短期遊客或偷渡、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民也可以申請是一個問題,因為政府的財源是全民的稅收,應將這些未繳稅金的對象排除在外。譬如,在德國制度下,納稅人方能提出補償申請,沒有納稅的對象適用其他扶助機制,因此在設計制度時即應考慮經費來源與理論基礎。
另因應2012年兩位留日女學生在日本被害事件,2013年5月也修訂法規,新增扶助金制度,留日女學生在日本被害死亡案,因加害人立即自殺,無法繼續偵查、起訴,在台遺屬無從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被害補償金,亦無法依日本的「犯罪被害者等給付金支給與支援措施法」申請被害補償金。
當初被害者家屬想提民事訴訟,但政府無法提供加害者個人資料。日本規定可申請補償金,條件為外國人必須設籍(居留六個月以上),但此二女學生只去四個月短期語言學校,因此沒有辦法申請。而台灣當時適用法律又是指在「領域內」被害方可申請補償,因此被害者家屬在日方及台方都無法取得補償。故因應這一事件修法。
修法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並且符合下列情形時:
(1)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2)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3)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被害人遺屬可申請新台幣20萬之扶助金。
犯罪被害者家屬補償申請流程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書面工作
2.
向各個地檢署裡設的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
3.
委員會成員為檢察長、檢察官、具醫療背景人員(有時需判斷傷病程度)、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等
4.
然調查多為檢察事務官所負責,整理單據、計算補償金額額度等等,再提給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
5.
開會決定後結果若是駁回(有可能是減除、不符合要件、或因加害人是家屬而無法申請),若被害人家屬不服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所設的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若再被駁回可另行採取行政訴訟途徑。
被害補償制度問題
一、定位錯誤
根深蒂固之民事損害賠償先行代位給付觀念:在我國補償實務執行機關的想法中,被害補償的本質僅是一種民事的損害賠償,國家之所以支付被害補償,只是「代替」加害人先支付給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
給付補償金之後要向加害人求償,是由檢察官向民事法庭為之,而民事法庭當然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內容及範圍加以審查。
程序繁瑣:由於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擔憂核定的補償金高於後來民事法庭認定的求償額度,而遭審計部指責,對於補償金的給付項目與認定基準,完全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認定方式逐一審查,更要求被害人方提出相關單據一一「舉証」這些支出之存在,以認定損害。這當然會造成程序的繁瑣以及審核期間的延宕,引發人民不滿。
二、減除規定
原第11條規定應減除的是所有社會保險得受領的金錢給付。2013年的修法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1條,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減除規定導致補償金的核定數額與申請民眾的期待有落差。
加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與被害補償間的減除關係以及返還規定,有研究指出補償金之規定阻礙了被害人和解的意願,亦即倘若在和解當時,被害人已清楚認知有關返還補償金之規定,則不可能答應和解,造成加害人想與之商談和解的可能降低,此亦無益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並且有害於雙方關係的修復。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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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由法務部主責,協會設置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置董事9人至17人及常務董事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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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分會共有21個,各分會則設置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及常務委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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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分會設榮譽主任委員1人,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主任委員1人,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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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副執行秘書1-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及保護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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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設在地檢署內,分會與地檢署緊密的合作性關係。分會聘用的專責人員約2-4人,大量的志工則為分會保護性業務執行的主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設在地檢署,外皮又為一民間財團法人,背後主管是法務部及各個地檢署的檢察長(榮譽主委),人力普遍缺乏,如雲林分會的專責人員僅一人。
服務對象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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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被害人死亡之遺屬、重傷、性侵、家暴、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兒童少年、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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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各分會目前提供15項服務內容,包含1.安置收容、2.醫療服務3.法律協助(特別指法律訴訟協助)4.申請補償5.調查協助(協助被害人或家屬向國稅局查詢加害人財產)6.心理輔導7.生活重建(含就業與就學輔導)8.信託管理9.緊急資助(每人每月6000元,最多提供5口,時間最多3個月)10.出具保證書(為無資力者出具保證,免擔保金)11.訪視慰問12.諮詢服務13.其他服務14.社會救助15.安全保護,前13項均由犯保分會提供服務或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但後2項則轉介,由社會單位或是警察單位提供服務。
服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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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協會從1999-2008年止,保護業務受理的個案數從早期約3千件成長到4千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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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人次從早期約1萬多人次成長至2008年約5萬件,2009年更成長至7萬多人次,2010年已超過十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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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業務所花費的金額,也從2000年的一千多萬增至2010年的八千餘萬,10年來成長8倍。
創新方案
1. 「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自2007年實施,截至目前已修訂兩次,第一次修訂是放寬資歷審查標準,讓更多受保護人(含被害人與家屬、以及遺屬)受惠本方案,2009年則放寬對殺人案件被害人(特別受保護被害人)的法律協助,實施後受協助被害人有大幅度提升。
2. 「溫馨專案」:主要內容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心理輔導與諮商,採團體或個別實施,被害人可至諮商室接受服務,諮商人員或社工人員亦可至案家提供服務,開辦以來,服務人次年年上升,是遭受重傷、性侵害以及被害人遺屬最需要的服務內容之ㄧ。
3. 「安薪專案」:結合勞委會開辦系列輔導就業計畫,協助受保護人就業及協助技藝訓練,包括「微型創業鳳凰專案」、「工讀領航計劃」、「失業技藝訓練補助」以及2010年「就業啟航計畫」,直接將受保護人納入特定對象。
4. 「司法保護據點」:為使被害人獲得整合性、立即性與方便性的服務,規劃在偏遠地區,開辦司法保護據點,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務,目前全國共有103個司法保護據點。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運作問題
一、民皮官骨,犯保法制面與執行面運作衝突
目前各地分會名義上雖是民間機構,但各分會的主導者卻是檢察長,同時也是名譽主任委員,負責地方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重要決策。各地分會主任委員由民間人士擔任,但檢察長若對犯保分會有意見,分會將受制於檢察長,如此定位也使業務的推動上面臨更多衝突與困難。也因此要民皮官骨的分會扮演法制面與執行面倡導的功能,幾乎不可能。
二、組織決策層級與自主性低,難推部會整合性業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的決策單位為法務部保護司,法務部保護司以其一司之力,不可能統合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以及司法院,而統合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司或其他體系也都面臨困難。
犯保總會只負責保護司交辦的執行面整體規劃,由於董事會鮮少開會(半年一次),因此保護司只得承攬一切重要決策,但又因侷限在保護司的執掌範疇,難以推展整合性業務。
三、人力不足與流動性高
目前犯保協會的專任人員普遍只有兩名,人力不足加上薪資低,難以留住人才。
四、預算問題:政府補助人事費不穩定,導致人力不足
2009年犯保協會的決算數為2.18億元,其中業務收入有5千萬元(包含政府補助收入3700萬元,捐贈收入1300萬元),業務外收入有1.67億元(包含利息收入158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收入1.14憶元、認罪協商判決收入5千萬元與雜項收入19萬元)
犯保協會主要經濟來源: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收入,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均不能花在人事費及辦公費上。政府補助收入只占全部的17%,最主要使用在人事費及辦公費,補助不足時,便須以捐助款補缺口。
民國100年的補助費便缺了500萬元,可見其補助人事費的不穩定性,而被害人服務最重要的就是人力資源,沒有人力,服務可能面臨無人可推的困境。
五、聯繫整合機制不足:欠缺專業人力及聯繫轉介窗口
犯保分會各項的資源與人力有限,想要服務八大類被害人力有未逮,因此建立與其他部門合作的機制極為重要。
社會工作是一個專業助人的工作,並非社福部門所獨有或專利,若政府各部門期望發展專業助人工作,理想上應自聘社工,一方面從事專業助人工作,一方面從事專業助人工作的連結與轉介,但目前各部門欠缺專業以及聯繫轉介的服務人力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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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由關心人權、被害人、公平正義的朋友成立的犯罪被害人工作小組,我們希望透過這個小組的努力,讓社會大眾聽見被害人的聲音與需求,讓制度上的保障更完善,協助被害人家屬在遭遇鉅變和傷痛之後,能夠有力量繼續未來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