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缺席—看見被害人論壇精華整理-1 (邱顯智律師)


犯罪發生、被害人遇難之後,如何尋回正義?倖存的被害者家屬如何面對生命中的重創?如何瞭解被害者與家屬的需求?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家中空缺的位置再也補不回來,從此就是一段持續改變的旅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制度才能防止更多的傷害,同時能夠協助被害者家屬面對未來?



2013817日看見被害人論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律師與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與看法。以下是論壇與談內容整理。

邱顯智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同時也是廢死聯盟理事與冤獄平反協會成員。他在論壇中分享個人在犯罪被害人保護與修復式正義機制的經驗,也點出國家在訴訟過程中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的問題。


邱顯智律師 2013.8.17













憂心犯保資源侷限 難替被害人討回公道

律師邱顯智在接觸過許多被害人後,憂心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發展,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資源極少,而死亡或重傷的案件需耗費極大心力。犯保所有工作都要靠義務律師,現階段律師服務的誘因仍顯不足。加上若無法強化律師訓練,讓法律協助業務能至少做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標準,在目前制度下將難以期待為被害人討回公道或得到最基本的賠償。

國家壟斷調查解釋權 被害人無助

從洪仲丘案可以看出國家壟斷暴力的使用權,只有國家有權偵辦案件,但被害人或家屬無權無勢,卻只能依靠國家的幫助。被害人家屬在案件發生後,總會希望能進一步瞭解案件的過程與原因,可是在台灣,身為弱勢的被害人或家屬沒辦法去聲請調查。像洪案發生後,被害人家屬領到一具屍體,並被通知是否解剖由自己決定,誰可以幫助家屬做決定呢?在歐洲一個互助網絡可以幫忙,但在台灣只能找議員,但議員服務處的律師只能處理民事案件,無力面對如軍方這樣的權力團體。國家壟斷了調查解釋權,如果國家不辦的話,人民也無可奈何。

洪案事發於七月四號,但七月十幾號才第一次調查,律師在十五號解剖隔日快馬加鞭地遞出委任狀後,居然整整等了五天才有機會進去看行政調查卷。經查後才知道文件在收發室放了四天,對這麼大的案件尚且如此,難以想像對待其他案子的方式。若如果國家機器不運作的話,被害人是很無助的。

至於洪案為什麼沒有像過去那一兩千起軍中意外死亡的方式案子安靜結案?這是因為很多小兵在網路上把事情寫出來,才能讓我們掌握到許多證據,甚至可能比軍方還多。洪案表面上看來很大,被害人還是很弱勢的,因為國家權力還是大到你無法想像的地步。被害人的上訴權也是一樣,即便掌握資訊或證據,若檢察官不願上訴,被害人也沒輒。反觀德國,在司法制度中則賦予被害人更強的訴訟處理地位。因此從這個案件可以檢討一下犯罪被害人程序處理權利的問題。

被害人根本需求:加害人展現誠意道歉 減低雙方損害

被害人會希望對方表示誠心誠意的道歉,但當犯罪事件發生,有人命喪失或人身重傷時,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經常缺乏調解的平台。身為犯保律師,主要發揮功用的場域並非在訴訟,而是在調解。利用調解平台創造修復式正義,是應絞盡腦汁去思考的問題。曾經在一個個案中,英文老師因經濟能力不足,積欠裝潢費用。再協調之下,決定為裝潢師父的小孩補習英文,作為債務償還的方式,最後也皆大歡喜。因此,加害者要想辦法展現最大誠意表現對受害者的歉意,就算沒有錢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現,儘量去滿足被害人的需求。


調解委員會是犯罪被害者保護的核心機制,被法院判賠200萬與加害者自願付出200萬差別很大。若能消弭雙方的對立情勢,讓加害者瞭解被害人的狀況並願意付出,以及讓被害人知道加害人有表達歉意的誠意,能將雙方損害降到最低,避免再讓仇恨繼續下去。因此調解委員會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中地位舉足輕重。邱顯智律師認為,關於犯罪被害人的調解,犯保在組織內部應設立平台,不應該在公所或法院處理。而其推出的調委應深黯台灣文化及台灣人思維模式,才能在談判過程中極盡可能用有創意的方式,減低被害人仇恨,讓被害人可以繼續往前走。


中正大學法律系暨研究所盧映潔教授2013.8.17


盧映潔教授任教於中正大學法律系與研究所,她自德國杜賓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制度與法令推動不遺餘力,與國內犯罪被害人多有接觸,曾為文介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害人地位與保護。